房貸、信貸忘了繳 金管會訂違約金標準
2019-06-26 05:30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
金管會昨公布「銀行對購屋貸款之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收取標準」,自7月1日起,若借款人因出國或忘了繳款,銀行只能以「當期應攤還本金」(小本金)計算違約金及遲延利率,不得用「未償還本金餘額」(大本金)計算。
只能以小本金計算
金管會檢查局去年對銀行進行金檢時,發現銀行對個人購屋貸款或消費性無擔保貸款,若借款人發生遲延還本或付息時,對借款人收取的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計收基礎不一致,部分銀行以「當期應攤還本息」或以「當期應攤還本金」,或「未償還本金餘額」等基礎計來收。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莊琇媛表示,為維護消費者權益,對於個人購屋貸款及消費性無擔保貸款的遲延利息與違約金計算應有一致標準,因此公布4大原則,從7月1日適用。
首先,若借款人發生遲延還款,且屬「非連續違約」狀態,如出國、因公繁忙而忘記繳款等,此時借款人仍是「正常戶」,由於本金尚未視為全部到期,銀行向客戶收取的遲延利息及非固定金額方式計收的違約金,以「當期應攤還本金」為計算基礎。
下月起適用
其次,若借款人發生財務困難,已無法按月正常還款,銀行行使加速條款,本金視為全部到期,銀行得以「未償還本金餘額」為基礎計收遲延期間的利息及違約金。舉例來說,若房貸為20年、貸款1000萬元,每月要繳5萬多元本金加利息;借款人已繳了1年房貸,但因出國而忘了繳1個月,屬於「非連續違約」狀況,銀行只能用本期應償還的5萬多元計算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不能用尚未償還本金餘額的900多萬元計算。
此外,各銀行依實務作業成本能不予計收或提供借款人更優惠的計收方式,則從其約定。最後,各銀行依上開處理原則檢視現行計收方式,若相關資訊系統及契約內容有需調整者,應於今年9月底前完成。
其中,針對加速條款行使前,以「未償還本金餘額」(大本金)計收違約金者,自今年7月1日起,不得再以大本金計算,其餘計收方式可於資訊系統及契約內容調整完畢後,用以上處理原則計收。
資料來源引用:https://ec.ltn.com.tw/article/paper/1298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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