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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義氣!朋友傳訊來就借錢 結果他卻人間蒸發




 

2020/09/05 10:31
簡姓讀者問:朋友和我使用通訊軟體借錢,但借完款項後失聯。目前手上只有通聯訊息記錄、對方手機和當初匯款過去的銀行帳戶明細。這樣有機會提告嗎?
 
 
律師蔡念辛答:
借款屬於《民法》第474條規定的「消費借貸」契約,指的是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的所有權給他方,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回的契約。
 
因此借款人收受金錢後,依約負有還款義務,且法律並無規定消費借貸必須訂立書面契約,因此依《民法》第153條規定,雙方當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無論明示或默示,契約就已成立。
 
在讀者案例中,朋友透過通訊軟體表達借款意思,讀者回覆同意,並且已匯款給朋友,這已可證明雙方達成借款共識,不需另外簽訂書面契約或借據,消費借貸契約就已成立。
 
若雙方有約定還款清償日期,可於到期後請求還款;若未約定清償日,依《民法》第478條規定,應定一個月以上的相當期限,催告請求返還。
 
若朋友遲未還款,讀者可檢附借款相關對話紀錄、匯款紀錄,依據借款契約關係,向債務人所在地或約定還款地之所屬地方法院提起返還借款訴訟。
 
另外,若不清楚朋友的住所地址,仍可先載明其姓名、手機號碼,先行起訴,待進入法院審理後,由法院裁定調取朋友的戶籍謄本,查明其住所地址。(郭芷余/採訪整理)
 
資料來源引用: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00905/OAFJ52ESXFB3DP5FGEYCKYZF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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