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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0 00:00
不具名讀者問:
我前年用房子增貸及個人信貸幫丈夫還掉欠銀行的錢,在借貸前丈夫答應我繼承遺產後馬上去貸款還我錢,但繼承後,因是共同持有土地以及廠房,所以貸款得經共同持有人一起簽名才可以,遲遲沒貸款還我。最近夫妻感情生變,很擔心以後他不按時還款,請問我該如何處理?另外我還有借名給丈夫,變成他公司的負責人,公司存款簿還有印鑑都在我身上,若我堅持離異,法律上我該怎麼處理?因為只要和丈夫吵架,他就會叫我走,但不願意離婚。
大壯法律地政聯合事務所主持律師高宏銘答:
繼承所得的財產,包括土地或廠房等建物,原則由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但是其中任何一位繼承人,都可要求協商,除去財產「公同共有」的狀態,進而分割分配,若全體繼承人彼此談不攏分配方式,仍可透過法院處理,所以繼承而來的財產,並不是永久處於「公同共有」、需要每位共同持有人簽章才能處分。
建議本件讀者要求丈夫進行共有物分割的程序,確定丈夫該得的那一份成為丈夫的財產後,再以變賣或抵押借款等方式來償還欠讀者的債務,若丈夫不配合,讀者可依《民法》第242條規定的「代位權」,以丈夫債權人身分代位行使共有物分割的請求權,等丈夫應得的繼承財產記入名下,再對丈夫提告索討並聲請強制執行抵償。
此外,本件讀者還借名給丈夫擔任公司負責人,親友間常見這種狀況,通常會以「不用管事、不用擔心」等語來勸說出借名義者,但公司負責人在《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均有相關的權利與義務,例如公司負責人須擔保公司財報資料正確性,違者會有刑責,若公司積欠國家稅費,負責人還可能被限制出境。
因此提醒本件讀者,最好不再掛名公司負責人,若丈夫不同意,仍可寄發存證信函給公司,表明即刻起,不再擔任公司負責人、終止與公司的委任關係,即使公司沒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但有先前寄發的存證信函為證,從公司收到之時起,讀者在法律已非該公司負責人,公司在此之後發生的法律責任,都跟讀者無關。(黃哲民/採訪整理)
資料來源引用: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90310/1529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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