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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06月03日訊】(記者林燕紐約報導)
對做生意的人士來說,有時候現金支取上萬美元,在存、轉、支取時,為避麻煩、故意以低於一萬美元的上限交易,這種習慣很容易讓你登上國稅局的「黑名單」,被懷疑有「拆分洗錢」的嫌疑。面對這類指控,國稅局最關心的問題是「你在逃避甚麼?」我們一起來學習在美存錢你應該要懂的法律。
根據眾議院籌款委員會在2016年5月26日舉行的聽證會上,透露從2012年,全美約有600多人因涉嫌「拆分洗錢」被國稅局盤查,查封金額達430萬美元,但其中只有約五分之一屬於「拆分洗錢」的刑事案。
面對這種國稅局查錯人、傷及平民的做法,在2014和2015年間一直屢見報端、讓國稅局倍感壓力,並於2014年10月開始改變了政策,決定如果沒有依據認為(嫌疑人)存在非法活動,將不再對1萬美元以下的交易模式進行追蹤調查。下面介紹拆分洗錢最容易被冤枉的實例。
小餐廳業主以及便利店等以現金交易為主,很容易被冤枉成「拆分洗錢」。(Fotolia)
1. 國稅局把他一生的積蓄都收了,可他並沒做壞事
17年前,肯‧古藍(Ken Quran)離開拉馬拉的消防站,搬到北卡羅萊納州的格林維爾開了自己的便利店,當時他口袋裡只有3千美元。這17年間,他每週工作70個小時,積累了15萬美元以備退休;而且他和妻子、四個孩子都陸續入籍、成為美國公民。但他的美國夢卻突然變成了法律的噩夢,古藍並不知曉自己從帳戶提取現金的方式(多次低於1萬美元)使其成為觸犯聯邦法律的嫌疑人。
2014年6月,美國國稅局(IRS)從古藍的銀行賬戶查封了15.3萬美元,這是他一生的積蓄,但是他並沒做甚麼壞事。所幸的是,在經歷若干個月後的煎熬後(直到2016年2月),這個北卡羅萊納州的便利店老闆終於要回了他的積蓄。
在當年6月20日,美國國稅局刑事調查司以及都柏林郡的警長辦公室人員一起衝進了古藍的便利店。首先是封閉便利店、禁止顧客入內;然後警犬對店裡進行了一遍地毯式搜索。在未有任何發現後,調查司的人員遞給他一份「同意予以沒收(Consent to Forfeiture)」的協議。(注意:一旦簽署這份文件,就表示當事人「同意並自願」放棄他所有被查封的現金。)因為古藍的母語是阿拉伯語,他說自己英語不夠好,不能完整理解文件的內容,所以拒絕簽署該協議。
在被凍結所有的銀行資產後,古藍的生活陷入困境。已經61歲的古藍,完全不知道怎麼負擔得起退休生活。事後,銀行同意給他5萬美元的信貸額度,保持生意的正常運作。要知道,國稅局並未指控古藍任何罪行,「我每週工作七天,他們無權這樣對待我」,古藍表示。
他決定求助公益機構「正義研究所」(Institute for Justice),該機構提供免費律師服務。律師羅伯特‧約翰遜(Robert Johnson)代理了古藍的案件,代他向國稅局遞交申請,要求國稅局返回古藍的畢生積蓄。在遞交申請六個月後,仍無任何音訊,於是律師致函給國稅局專員約翰‧科斯基寧(John Koskinen),要求查詢古藍案件的申請狀態。後來,國稅局全額退還古藍的凍結金額,「我們要求國稅局做正確的事,然後他們有照做,」約翰遜律師說。
他說,希望古藍的例子能激勵其他人。「如果國稅局願意對古藍做糾正,那他們也應該能對其他人做。今天的決定為『拆分洗錢』(Structuring)的其他受害者開啟一條路,取回屬於他們的東西。」這不是第一起討回查封資產的案例,這幾年正義研究所代理的多宗案件,當事人都已悉數取回被凍結的資產,該機構的研究主管Dick Carpenter在接受本報採訪時表示。
往往拆分洗錢都跟逃稅、漏稅有關,很多人都抱著僥倖心理,瞞一點是一點,但是萬一有一天被逮到,後果不堪設想。 (Fotolia)
2. 有被冤枉的,但也有真正該受罰的
往往拆分洗錢都跟逃稅、漏稅有關係。如果有些收入來源說不清、道不明,等存入銀行時就意味著要納稅。很多人都抱著僥倖的心理,瞞一點是一點,那麼萬一有一天被逮到,後果不堪設想。
例1:故意隱瞞資產收入 三年不納稅
2016年5月17日,奧克芒的開發商Louis Lamanna在匹茲堡的聯邦法庭對「拆分洗錢」指控認罪,地區法官Arthur Schwab判決他入獄1年,罰款7萬美元。
Lamanna今年50歲,根據政府律師Michael Comber陳述,Lamanna曾出售37.5萬的資產,卻隱瞞、未報告收入給聯邦政府。此後,Lamanna及其家人故意多次以1萬美元以下的金額支取這部份資產收入,以避免銀行報告交易記錄給國稅局。
常言道,常在河邊走,怎能不濕鞋。一次,當Lamanna賣出一輛汽車,他似乎太得意、忘了存取錢的「規定」,在同一天、從兩家銀行、分兩筆業務,取出總額為1.2萬美元的現金。這一下露出馬腳,當這一筆現金記錄被銀行報告給國稅局後,Lamanna就成為了暗中監督的對象,直到2012年被正式起訴。
而且國稅局還查出,在2006至2008三年間,他都沒有繳稅,所以他還需補交三年的稅款。按照認罪協議,當局同意Lamanna減刑為入獄半年,緩刑三年,以及家庭軟禁六個月,以換取不起訴他的三名家庭成員。
例2:兩張$9,900支票 遇損友遭殃
無獨有偶,2016年1月22日,在康州62歲的Andrea Dobrozensky(簡稱Dobro)因提交虛假納稅申報和拆分洗錢,被地方法院法官Janet Arterton判處五個月監禁,外加五個月家庭軟禁,以及一年的監督合約、外加三千美元罰款。
在2012年11月27日,Dobro在法明頓銀行開出兩張支票,一張給自己、另一張給David Raymond,兩張支票的金額都是$ 9,900。原來她在朋友Raymond的指導下,故意開出這個金額的支票。隨後她兌現了自己那張,然後Raymond拿到支票存入後,也全部兌現為現金,並轉交給Dobro。因此,Dobro還控非法拆分洗錢。
國稅局在盯上她之後,還經過調查發現,2007至2009年之間,Dobro作為一家醫療機構的辦公室經理,從該醫療機構的銀行賬戶多次轉賬和存款到她的個人銀行賬戶,作為她為醫療機構服務的報酬。這三年期間,她共獲得24.7萬美元的收入,但她故意不提供這類收入信息給會計師,以此逃避近7.7萬美元的所得稅。
2013年12月19日,美國國稅局拜訪了Dobro的家,Dobro承認沒有對額外的收入納稅,現在她需要支付國稅局近十萬美元的補稅額度以及利息。此外,她還必須為此繳納罰金。
2015年10月13日,Dobro被指控提交虛假納稅申報和非法拆分洗錢的罪行。而她的「老師」 Raymond也在10月19日,被指控拆分洗錢、等待判決。
在美國的銀行等金融機構如果24小時內收到同一個人的累計1萬美元或以上的現金存款、提款或轉帳,就需要上報給相關執法部門。 (Fotolia)
3. 你必須瞭解美國「拆分洗錢」的法律規定
關於拆分洗錢的法律規定,最早的可追溯到1970年的銀行秘密法案(Bank Secrecy Act)。為防堵逃稅、洗錢、非法賭博等犯罪行為,美國聯邦政府有一系列的規定。
第一,銀行等金融機構如果24小時內收到同一個人的累計1萬美元或以上的現金存款、提款或轉帳,就需要上報8300表給財政部(Department of Treasury)的金融犯罪執法部門(Financial Crime Enforcement Network)。
第二,銀行必須上報可疑的客戶銀行活動(Suspicious Activity)。如果30天內,銀行懷疑存款人故意每次存款不超過1萬美元,可能牽涉洗錢、逃稅或其他犯罪活動,銀行也必須向IRS申報可疑活動報告。比如說:如果有人想要存10萬美元,但為規避這個銀行規定,改多次分存9999美元,這就是「造假」。
第三,銀行不准通報客戶他們被「上報」了。銀行職員若是疏忽不提報客戶的可疑銀行活動,這名職員將面臨刑責。在這樣的情況下,銀行儘管舉報而不必擔心流失顧客,因為他們大部份都永遠不會知情。
第四,國稅局在查封嫌疑人之前並不需要有當事人不當行為的證據。所以這條規定可能將一些經營現金業務的人士,如便利店、餐廳或酒吧的個人,成為被捕的對象,即使他們沒有做錯甚麼事。
國稅局在調查拆分洗錢的嫌疑人時,他們最好奇的是「為甚麼不一次存、而要分幾次。你在逃避甚麼?」(Fotolia)
4. 國稅局最關心的問題:你在逃避甚麼
華人習慣使用現金交易,還有些為避麻煩、託人帶現金到國外、不慎被國稅局查詢的案例。舉一例,徐女士的母親出售中國國內的一處房產,賺了六萬美元,托朋友用現金形式帶入美國給她。她為了避免填表,每次以九千美元的額度,在兩個月內陸續存入帳號。結果被國稅局盯上,面臨被起訴。同時被告知,不被起訴的條件是把六萬塊的80%交做罰款。
當接受國稅局涉嫌拆分洗錢的調查時,他們最好奇的是「為甚麼不一次存、而要分幾次。你在逃避甚麼?」雖然徐女士有國內賣房的證明,以及幫她帶錢入境的人也做了公證;她本人是美國公民,她母親是綠卡。
但在諮詢法律界人士時,大家普遍認為,像徐女士這種情況最可能的結果就是跟國稅局談判、達成協議,將罰款降到30-50%。要想全部拿回被凍結的資金,幾乎是不可能。
同樣也是賣房,李先生的做法就更可取:他托國內的幾個朋友把房產銷售金額兌換成美元,每人每年有5萬美元的額度,然後直接匯到美國的帳號。對於這些匯款,他如實填表、並把賣房的證明都一併附上,沒有任何問題。
5. 檢察官:刻意規避一萬元上限才是違法
很多華人對國稅局查拆分洗錢的信息,都存在誤解:「以為每次不能略低於1萬美元的現金存進銀行」。其實不是的,以一個小費可觀的甲店為例,店主每週收入2,000~2,500美元現鈔的小費,那麼一個月存進銀行的現金就很可能超過9,000美元,但是又不會超出1萬美元。
請注意,存進9,000美元不是犯法行為,但為了規避銀行「上報」而這麼做,那就是犯法。換句話說,你賺的錢全部合法,也有乖乖付稅款,那麼請不要嫌麻煩,遇到一萬元以上就上報,直接跟銀行說清楚,誠實報備之後存入即可。
如果被查到,且經聯邦檢察官證明,你明白銀行有「一萬元上報」的規定,而刻意規避它,即使是這種規避沒有掩飾任何犯罪的企圖,都可能重則被指控犯了聯邦重罪,輕則也要跟國稅局簽署認罰協議。一旦被凍結賬戶,會非常不方便。所有生活開支都要重新開賬戶,然後罰款也少不了。
比如,2015年愛阿華州的68歲遺孀珍妮特‧馬隆(Janet Malone)將已故丈夫留下的合法收入(1萬9千美元)存進戶頭,被懷疑「拆分洗錢」被國稅局(IRS)沒收。而且檢方進一步指控她刑事輕罪,她不僅可能拿不回錢,還有可能被判一年監禁及25萬元罰款。理由是:四年前,國稅局曾給她丈夫發出過「拆分洗錢」的警告,所以她不可能對此一無所知。
6. 面對凍結資產 行業專家有支招
「正義研究所」的Dick Carpenter研究員在接受本報採訪時,表示新移民因為語言以及不瞭解美國的法律,往往在面對拆分洗錢指控時,大多選擇認罰了事。他建議如果你沒有做錯甚麼,你可以勇敢面對國稅局、要求全額歸還沒收的資金。以下是他為從事現金交易較多的小企業主總結的三點建議:
‧第一,不要輕易簽署任何文件。像北卡羅萊納州的古藍那樣,如果碰上需要簽署的協議,比如「同意予以沒收(Consent to Forfeiture)」協議,請不要輕易簽署。因為一旦簽署文件,就表示當事人「同意並自願」放棄他所有被查封的資產。
對於新移民,因為語言問題,當場讓你簽署任何文件,你可以說自己不懂(文件內容),不能簽字。
‧第二,馬上找律師。靠個人拿回國稅局凍結的資產幾乎不可能,必須找律師,還得找到有經驗的專業律師,精通凍結資產(Forfeiture)的律師。因為這方面的程序非常複雜,找對律師很重要,如果擔憂律師費高,可以找提供免費法律服務的機構。
「有時候會發生,當事人問工作人員,自己是否需要律師,也許他們回答,你不需要。但是你必須有這根弦,找律師幫助是不能少的。」
‧第三,對和解提議要三思。有時候政府會提出跟嫌疑人的和解協議,比如用收繳70%的凍結金來換取撤銷指控。很多當事人都害怕,而同意和解。「其實你要敢站出來,找律師要回凍結金。如果你沒有做錯甚麼,請不要哭泣,理直氣壯地要求退還全部凍結金額。」
7. 國稅局2014年的政策變動,效果如何?
2014年10月,「紐約時報」據此法律向國稅局提問,國稅局回應稱,目前正縮小執法範圍,集中打擊非法斂財,而沒收財產也只有在「非常情況」下才屬正當合法。換句話說,國稅局從2014年10月開始改變政策,如果沒有依據認為存在非法活動,將不再對1萬美元以下的交易模式進行追蹤調查。
不過國稅局犯罪調查科主任韋伯(Richard Weber)在聲明中強調,無論存款的來源合法或非法,只要是為了避免銀行上報,而將每次存錢的金額固定在1萬元以下,都是「拆分洗錢」(structuring)的違法行為。
對於此項政策變動是否有效改變了現況,正義研究所的Carpenter 回答:「到目前為止(2016年5月),我們還不確定政策是否已經變動,因為現在仍有受害人聯繫我們,我認為還需要一段時間才能看出來政策的效應。」而此前代理古藍的律師約翰遜也對此表示,「政策變動並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根據Carpenter的研究,他認為:要想從根本上解決國稅局找錯人的現象,需從根本上改變現有程序。如果變更成:只有當確認嫌疑人有罪時,國稅局才可以沒收資產,那才能從根本上改變現金交易的小企業主被「冤枉」的情況。
綜上所述,建議大家,在美生活要有合法收入、併合理存入,偷稅漏稅不能幹,長期偷稅遲早會被盯上。寧可現在麻煩點兒、該上報就上報,以免將來因圖省事、招來更多不必要的麻煩,一旦被查損失慘重、或伴有牢獄之災!◇
責任編輯:麗莎
資料來源引用:http://www.epochtimes.com/b5/16/6/3/n796128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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